(一)为反映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及旅游的整体情况,搜集对外经济贸易和旅游的综合统计资料,为政府宏观调控和社会公众提供基础数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国家统计调查制度的一部分,是国家统计局对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综合要求。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全国统一规定的统计口径、综合范围和填报目录,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
(三)本制度内容包括对外贸易、吸收外资、对外投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国际收支、结售汇及外汇储备、汇率、旅游和出入境人员等。
(四)本制度包括综合年报表和综合定期报表,数据来源于公安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
(五)本制度一律执行国家有关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