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及时、准确地搜集、整理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人数及工资总额等方面的资料,为政府监测、调控工资分配格局、进行宏观决策提供数据,为国民经济核算和社会保障制度提供可靠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国家统计报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统计局对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下同)在劳动工资统计方面的综合要求,各地区应按照全国统一规定的统计范围、计算方法、统计原则,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
(三)本制度的统计调查对象是法人单位,包括统计上认定的视同法人单位。
(四)本制度年报统计范围为城镇地区的全部法人单位,包括非私营法人单位和私营法人单位。定报统计范围为规模以上法人单位。
(五)本制度的统计调查内容是法人单位中的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等情况。
(六)本报表制度以“谁发工资谁统计(劳动派遣人员除外)”为基本原则,劳务派遣人员按照“谁用工谁统计”的原则统计。法人单位在本地区以外的产业活动单位其人员和工资应包含在法人单位中。
(七)年报城镇非私营法人单位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城镇私营法人单位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定报规模以上法人单位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