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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
信息来源: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15-04-20   收藏

  (一)为建立统一、规范的服务业统计,全面反映服务业发展状况,为各级政府进行宏观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为国民经济核算提供基础数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国家统计调查,是国家统计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的综合要求。各地区应按照全国统一规定的统计范围、计算方法和统计口径,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

  (三)本制度统计范围是辖区内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等行业。

  辖区内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四)本制度统计内容主要包括调查单位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从业人员及劳动报酬、信息化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

  (五)辖区内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按照在地原则进行统计。

  (六)本制度分为年报表和月报表。

  (七)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采取联网直报方式上报数据。

  (八)调查方法为全数调查和抽样调查。抽样调查采用目录抽样方法,各地按国家要求抽取样本单位,并按国家审核后的样本单位开展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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