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国家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统计法律、法规,研究统计制度和统计方法的改革,完成市统计调查任务;检查监督统计法规的实施情况,查处各类统计违法行为。
2.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统计改革和统计现代化建设规划以及统计调查计划;指导和协调全市统计业务工作,组织开展全市性的市情市力普查及有关专项调查。
3.为市委、市人民政府制订政策、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统计资料,并对全市国民经济、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统计检查和监督,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4.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市经济、社会、科技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统计公报以及有关普查和专项调查公报;发布社会经济统计信息。
5.建立健全和管理全市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指导各级基层单位加强统计基础建设。
6.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